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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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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近日,河北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公布,根据通知,该省普通高中学费将有所标准,其中规定,普通高中每年提取3%事业收入用于专项资助贫困生、设区市一般高中学费最多收800元、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等内容。

河北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1、设区市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据悉,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

按照新政策,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下同)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目前,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市执行的是1999年省定统一标准。承德、邢台、沧州、邯郸、秦皇岛、衡水、廊坊七市执行的是2000—2006年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我省一般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200—300元之间,示范性高中学费大部分在每生每学期300—450元之间,最高的承德市第一、二中学为每生每学期600元。唐山市自2008年秋季起公办普通高中免收学费(不含择校生)。

另外,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高中3%事业收入专项资助贫困生

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作用,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要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

3、各地执行价格由当地视情况而定

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同时,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我省本学期高中学费已按原标准收取,学校不会不会再补收学费。

4、加强普通高中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学费收支管理。学校收取学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学费收入全部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96号)要求,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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