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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小学校长在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能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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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个中小学都在进一步缩短名校与普通学校的的差距,努力实现教育平衡发展,打破名校更强的趋势,河北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下发《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最为明确的就是中小学校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最长不超过9年,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

《意见》对中小学校长、教师任职作出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加交流。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超过50周岁的男教师、超过45周岁的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中小学教师要进行异校交流,必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是促进这项工作的重要举措。我省要求各地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建设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并优先保证交流教师使用。此外,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支持 “三区”教师支教计划。各地根据交流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教师校长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在交流方式上,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市、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内进行交流。各县(市、区)要结合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制改革,有计划地对校级领导在辖区内进行交流,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质学校校级领导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挂职指导,组织农村和薄弱学校校级领导到省、设区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践基地挂职学习。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主要是结合农村学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县域内农村学校间、学区间教师定期交流;城区学校(含县城)主要是城区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间,采取联合校、办学共同体等方式对口协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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